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日下午起在市民中心召开,为期三天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
据了解,此次常委会议有七项法规提请审议。其中,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昨日已提请“三审”,并有望获得通过。同样有望获得审议通过的还有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此外,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也已提请“二审”。
《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提请三审,市人大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与之前的《修改建议稿》相比,为全面防止“被精神病”,《草案》稿明确了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相关权益,规定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精神障碍患者
对治疗方案有知情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昨日在会议上报告了《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与《修改建议稿》相比,《草案》明确规定了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相关权益,进一步充实了诊断、治疗方面的有关规定,如精神障碍患者对其诊断、治疗应当享有知情权,自主决定其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等。
《草案》规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也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如果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治疗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非诊断、治疗目的使用药物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等。
“单位应对员工
进行心理评估”被删
《修改建议稿》规定,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测验资料、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应不低于十年。对于心理咨询机构因故歇业、结业的,《草案》修改为:应当通知来访者在六十日内取回资料,如果逾期不能取回,应当销毁相关资料。
记者注意到,《修改建议稿》中“对容易引发心理疾病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心理卫生服务”、“岗位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内容,因这些规定可能引发社会过度关注,让在这些岗位工作的人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并有可能形成标签式的歧视现象,《草案》稿删除这些内容。
“精神疾病患者”改为
“精神障碍患者”
据了解,因向心理咨询机构咨询的人不仅有求助的人,还有其他各种有咨询需要的人,而患有精神障碍的人有的仅为轻度的功能损害,《草案》改变了《修改建议稿》中“精神疾病患者”和“心理咨询求助者”的称谓,全面采用“精神障碍患者”和“心理咨询来访者”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