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刘某某与马某某(在逃)合作制造毒品,被告人刘某某负责丙酮技术和后续制造的技术指导,被告人吴某负责出资、运输和毒品制造的具体操作。同年11月,他们租用忻州市繁峙县某农机厂制造毒品。2020年1月,马某某将约19.5公斤甲卡西酮出售。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刘某某与马某某重新选择制造毒品的地点,刘某某和战某某开车在前观察路况,吴某开皮卡车在后,将5桶甲卡西酮经太原市运至晋中市榆次区某村租用的养殖场进行提纯。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战某某先后两次携带制成的甲卡西酮到湖南省长沙市找李某某帮忙提纯。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将提纯的约1.4公斤甲卡西酮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郎某某(已判决)。2020年7月26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分局在郎某某处查获甲卡西酮共计1364.22克,甲卡西酮含量为39.62%-43.88%。 2020年8月4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吴某、刘某某位于榆次某村卢某养殖场的制毒设备里查获甲卡西酮21352.67克,甲卡西酮含量53.1%;在场地内查获甲卡西酮液体物129900克,甲卡西酮含量0.4%-38.2%;在被告人刘某某、战某某租住的榆次大学城某酒店内一银色旅行箱内查获11包甲卡西酮共计18828克,甲卡西酮含量67%-71.8%。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战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从被告人战某某处扣押的车辆,在执行财产刑后,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的物品,从被告人吴某处扣押的车辆及其他物品,从被告人战某某处扣押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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