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查明:2021年7月1日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方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手机软件向他人兜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并雇请被告人王某、邹某等人为其送货。同时,方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用他人的移动支付软件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再将毒品犯罪所得提取至银行卡用于消费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王某、邹某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方某六次向他人贩卖共计人民币49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及950.03克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同时,被告人方某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采取收买他人移动支付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的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对被告人方某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方某、王某、邹某归案后能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方某、王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邹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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