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分子租用 他人网络支付账户、银行卡 通过网络支付账号收取毒资后 转入银行账户再取出 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漂白” 该案由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检察院提起公诉 日前宣判 荣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 数罪并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该案系厦门市首例 涉毒“自洗钱”立案监督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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