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青前科累累,曾先后因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处以刑罚。 2018年1月5日,罪犯侯某青纠集薛某权、司某波(同案犯,均已判刑)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1月6日晚到达成都市。侯某青取到毒品后安排薛某权、司某波驾车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2488.2克,于1月7日由成都市返回山西省大同市出售。 1月8日16时许,薛某权、司某波按照侯某青安排和提供的电话号码,在大同市某高速口附近将5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毕某国(同案犯,已判刑)后转交给李某(同案犯,已判刑),李某于当天将该毒品交给郭某(同案犯,已死亡)后分销出售。当晚,郭某通过李某、毕某国将毒资10.63万元交给司某波,司某波按照侯某青的指使又将28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毕某国。 1月9日9时许,毕某国、李某电话催促郭某再来接收毒品。当日12时许,郭某来到李某家中取到毒品准备离开时,公安人员将李某、毕某国、郭某同时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 283 克。 1月9日下午,薛某权、司某波按照侯某青的安排通过银行向侯某青两次汇款10万元。随后,公安人员在某酒店将薛某权、司某波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侯某青的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袋,分别净重920克、785.2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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