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的一部分,手机下单、上门取件等形式的出现更让快递邮寄变得越来越便捷,但其中的保价服务似乎还很“鸡肋”,大部分人会觉得保价服务用不到,保价费的支出属于浪费,那么,保价费到底该不该省?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快件在投递过程中丢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这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的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宁先生将某知名快递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告上了法院并索要赔偿,而这一切的起因都源自于一件价值上万元快递的丢失。 宁先生打算收购的这份资料名叫“1907年直隶大名府南乐县:初等小学堂文凭”, 爱好收藏的他觉得这份资料具有史料文献价值,于是便向黄先生支付16000元购买款。随后,黄先生通过快递将物品从广州市寄至宁先生所在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期间黄先生还对快递物品作了保价。 眼见快递丢失的宁先生向警方报案,经警方调取附近的公共视频发现,宁先生的快递是在小区外马路边,快递员在分拣交接过程中不慎将其掉落到快递车底下,且没有及时发现,随后警方在现场周边也没有找到物品下落。 庭审现场,原告宁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某快递公司由于自身业务管理模式的疏漏导致涉案的快递物品丢失,因此,某快递公司与其子公司北京某公司应承担宁先生的全部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对此,被告某快递公司却有着不同的见解。 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其公司所在地既不在收件地,也不在寄件地,并且不负责经营快递业务,只是其子公司北京某公司的投资人,与本案没有关联。同时,对于赔偿金额他们也并不认同。 被告某快递公司称,据从广州某速运有限公司了解到,寄件人黄先生在邮寄快件时支付的保价费是12元,按照3000元的保价价格进行运输,并没有按照其起诉的16000元进行保价,因此其子公司北京某公司对于宁先生超出声明之外的价值不认可。 由于黄先生没有选择按照实际物品价值进行保价导致双方就赔偿的金额产生了争议,那么对于在快递寄件中保价费到底该不该省,大家又是如何看的呢。 面对本案中被告方和赔偿金额的两个争议焦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仔细审查和细节梳理,做出了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按照运单保价金额向原告宁先生赔偿托寄物损失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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