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罪犯马由某斯分别与罪犯马由某夫、马某清(已判刑)等人商议由马某清负责带领人质到境外赊购毒品。 2月22日,马某清带领闫某(已判刑)前往境外与毒贩联系赊购毒品。 3月1日,马由某斯通知马由某夫在云南省某县接收毒品,马由某夫将毒品藏匿于其与杨某菊(已判刑)共同居住的出租房内。境外毒贩将马某清、闫某扣留为人质,逼迫马某清向马由某斯催要毒资未果,后马某清让其弟马某某(另案处理)汇付9万元,并让马某某替换其成为人质。 3月下旬,罪犯马由某夫联系马苏某某(在逃)贩卖毒品,马苏某某指使马社某苏(已判刑)接运毒品。 4月4日马由某夫在云南省某县交给马社某苏12块海洛因。 4月5日凌晨,马社某苏伙同马舍某尼(已判刑)驾驶轿车运输毒品返回甘肃省某地,途径云南省某市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民警从该车内查获海洛因4233克。当日,公安机关在马由某夫居住的出租房内查获海洛因14424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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