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西安市高新区某公司2013年注册该网站并上线后,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2015年网站暂停使用后也未注销,导致网页被不法分子篡改为黄色网站。事发后,西安高新网安部门立刻开展工作,在追查不法网站来源的同时,指导该涉事公司关停服务器、消除隐患漏洞、对网站进行注销管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该单位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西安高新警方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办网站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在自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办理,如果不履行,公安机关会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对于域名或服务器费用到期、或网站决定终止运行的情况,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注销备案手续,那么网站的备案信息是不会自动消除的,网站备案者仍需对网站承担相关主体责任。 因此,如果网站停止运行,网站运营者一定要及时进行ICP注销备案和公安注销备案,以免由于网站未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而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导致自己承担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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