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HMP医乐网 首页 新闻动态 法规宣传 查看内容

医美公司和客户签订“赔偿协议”后拒不*,法院:三倍赔偿! ...

2023-6-18 14:14|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194| 评论: 0

放大 缩小
简介:医疗美容消费是当下百姓比较关注的消费类型。医疗美容乱象丛生,美容纠纷多发,不久前,朝阳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美容引起的纠纷案件。不久前,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医疗美容引起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 ...

医疗美容消费是当下百姓比较关注的消费类型。医疗美容乱象丛生,美容纠纷多发,不久前,朝阳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美容引起的纠纷案件。

不久前,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医疗美容引起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起案件的争议点并不是双眼皮修复手术上,而是双方签订的一份和解协议。

据了解,双眼皮修复手术后,肖女士并不满意。双方在沟通当中,医美公司员工王某代表公司表示,愿意支付2万元和解金,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未依约支付和解款项,肖女士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要求和解金三倍的赔偿。

随后,肖女士将医美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

据肖女士介绍,她收到的协议盖章字样不明显,公章上显示的医美公司名称和本案被告仅有一字之差。当时,她并没有发现公章的问题。

经法院调查,公章字样所显示的医美公司已于五年前被注销,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魏某是公章所示医美持股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肖女士提交的其与王某短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可以看出肖女士催促王某履行付款义务时,王某在短信中回复其正在积极与财务沟通,并要求肖女士向其发送收款账户及相关信息。王某询问财务对公账账户是否有两万元,该金额与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款项金额一致,故法院对和解协议系肖女士与王某所签予以确认。结合被告某医美公司认可王某系其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协议的地点是在医美公司,故王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上午9点多,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同时,法院对某医美公司使用已注销关联公司的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违法和不诚信的行为予以批评,并向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版权所有:北京英芙麦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二街2号院8号楼301(天竺综合保税区)

电话:(010)-80489293-6011        邮件:hmp@bjhanmi.com.cn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ICP备07502511号-4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010号

(京)-非经营性-2019-0001        京公网安备1101130200197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