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间,杨某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村一大院内,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金属零件进行喷砂、酸(碱)洗,并将未处理的废槽液等危险废物直接排放至院内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内。2023年1月,杨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金属或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俗称电镀液)因具有毒性、腐蚀性,对环境危害较大,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只有获得行政许可证后才能够处置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简要案情:2023年4月间,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王某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高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碎石土、白云岩等矿产资源,后运至河北省某市的石粉加工厂进行销售。经认定,王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碎石土、白云岩自然方量4000余立方米,价值约12万元。目前,王某某等10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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