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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名叫“一棵小葱”,这事闹上了法院!

2023-7-13 09:29|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20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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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近年来,国风流行音乐发展日新月异,“戏曲x流行”曲风正成为国风中的新潮流,被媒体定义为“戏曲文化的流行入口”,受到众多年轻人欢迎。2018年成立的“一棵小葱”团队,主打传统戏曲与流行音乐的融合创新,因为改 ...

近年来,国风流行音乐发展日新月异,“戏曲x流行”曲风正成为国风中的新潮流,被媒体定义为“戏曲文化的流行入口”,受到众多年轻人欢迎。2018年成立的“一棵小葱”团队,主打传统戏曲与流行音乐的融合创新,因为改编的《青花瓷》《凡人歌》以及原创歌曲《狂浪生》《西京雁》等作品声名鹊起,在行业内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但是团队成立一年后即因“一棵小葱”名称归属及使用问题产生了纠纷。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此案。

从2012年起,周某聪以“一棵小葱”“一棵小葱本葱”的艺名在众多新媒体及音乐平台发布音乐作品,“葱”取自其名字“聪”的谐音。2018年,某文化公司与周某聪订立了5年合约,双方约定:周某聪与该文化公司旗下3名签约艺人共同组成团队,由周某聪担任制作人,创作“京剧+流行”、“中国风”形式音乐作品,由3名艺人演唱,该文化公司可使用“一棵小葱”的名义对外宣传、营销。作品迅速出圈,“一棵小葱”被市场认可。2019年年底,文化公司安排周某聪团队的3名艺人以“一棵小葱”“一棵小葱本葱”名义发布非周某聪创作的音乐作品。周某聪认为,其并未授权文化公司以自己的笔名,发布别人创作的作品,涉嫌侵权,将某文化公司告上了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周某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的焦点在于:“一棵小葱”特定名称是否受到侵害,要看文化公司是否存在无权使用该艺名,且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情况。

经审理,四中院认为,周某聪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国风音乐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在国风音乐领域,“一棵小葱”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与周某聪之间能够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周某聪有权就“小葱”“一棵小葱”“一棵小葱本葱”等主张参照姓名权的保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化公司在2019年年底后的宣发活动,侵害了周某聪对于“一棵小葱”特定名称享有的权利。终审判决:文化公司赔偿周某聪经济损失30000元,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声明,澄清涉案艺名属于周某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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