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遗撒导致车辆受损?管理公司需担责!
2023-7-28 13:49|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17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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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小到铁屑、铁钉,大到轮胎、货物....这些遗撒物时刻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这不,徐先生在上班路上就遇到了糟心事儿,两个篮球大小的石块,让徐先生的爱车受了伤,高速路的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吗?来看报道。徐先生 ...
小到铁屑、铁钉,大到轮胎、货物....这些遗撒物时刻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这不,徐先生在上班路上就遇到了糟心事儿,两个篮球大小的石块,让徐先生的爱车受了伤,高速路的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吗?来看报道。 徐先生,住在北京市平谷区,在朝阳区上班。徐先生每天上下班都途经京平高速。2022年5月5日,早上8点左右,徐先生开车在驶出京平高速吴各庄收费站时,发生了意外。据徐先生回忆,当时车速90左右,距前车七八十米,庆幸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因事发地没有监控,交警无法进行事故责任划分,也无法确定是哪辆货车遗撒的。徐先生修车花了一万多块元,这笔损失应该由谁买单?徐先生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管理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提交的巡视记录、养护车清扫轨迹图和车载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尽到相关义务,驳回了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国《民法典》1256条规定,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定遗撒车辆的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三中院终审判决,徐先生承担70%的责任,公路管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向徐先生支付3000余元的修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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