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据武汉洪山法院消息,王先生(化姓)就职于某团购公司,月薪1.6万元,每天工作8个小时。但入职后,王先生长期在下班后使用微信办公,有时需要开会到凌晨两点。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劳动争议,王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加班工资8万余元。公司辩称,王先生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工作群里沟通信息属于正常工作交流,且王先生接洽相关事务不需要亲力亲为,所以不存在加班行为。法院认为,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用社交媒体工作,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经核算,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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