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周海媚工作室对外发布讣告,宣布周海媚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12月11日去世,享年57岁。 12日晚,疑似周海媚生前送医院抢救的电子病历截图在网上被流传,病历上显示医院为北京顺义区某医院,并记载了周海媚个人资料、就诊时间等相关信息。 13日上午九时,记者多次拨打该医院电话,均无人接听。13日,记者就此事咨询北京市顺义区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复称,已关注到相关情况,“业务科室在处理这个事情,调查出来后会第一时间对外公布结果。 12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其个人公众号发文进行法律解读。他认为,故意泄露患者病历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称号等权利并不随着死亡而彻底的消失,而是可以由其近亲属继续维护,这既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利益的保护。 其次是行政责任。《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会受到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上述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健全的医疗秩序,捍卫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我个人的粗浅看法是,其中所说的患者并不应该仅仅限于活着的患者。即便认为患者不包括死者,那么《医师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体系的角度,既然《民法典》认为死者的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他人隐私也应该包括死者的隐私。 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个人的健康生理信息自然是一种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健康生理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当然,按照司法解释,公民不包括死者,对死者的个人信息的侵犯一般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毕竟,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部门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它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但是,如果死者的个人信息也包含生者的个人信息,比如生者的姓名、电话、家庭住址、住宿信息、通信记录、交易信息、行踪轨迹等,自然也可以犯罪论处。比如患者刚刚离世,家属就接到葬礼墓地的推销电话,泄露患者家属的个人信息那就很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从法律层面来讲,故意泄露患者病历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医疗环境紧张的今天,保护患者的医疗隐私,也是保护医护自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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