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据湖南高院消息:2018年3月8日至4月30日,大壮经人介绍到小孙和小雷承包项目的工地上做普工。5月1日,小孙、小雷因与总承包人汤某发生工程纠纷而退出该分包项目,之后的工程由汤某接手。工时记录本确认大壮工作时间为39.5天,加班时间为38小时。2023年,大壮的该笔工资仍未支付,一怒之下将小孙、小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支付工资7080元。庭审中,小孙和小雷辩称,大壮不能证明在工地上务工,且本案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小孙、小雷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小孙、小雷没有向大壮出具欠条,也没有与大壮约定付款期限,大壮可以随时向小孙、小雷主张权利,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故判决小孙、小雷支付大壮劳动报酬7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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