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公司租赁一房屋用于员工宿舍,该公司未对员工宿舍制定管理制度,未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也未对宿舍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检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同时,针对其涉及的“群租”问题,移交属地街道进一步处理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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