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业主鲍某某为在乌兰县承揽工程项目,两次向时任乌兰县政府副县长唐某某行贿房产、豪车共计价值80万元,两次向时任马兰县委书记李某某行贿现金共计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鲍某某明知唐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105万元。鲍某某虽自愿认罪,但因具有多次行贿等从重处罚情节,不宜适用缓刑。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鲍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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