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黄先生入职了江苏一家大型集团公司,工作中被公司安排挂名了集团另一家置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黄先生办理了离职并发函要求集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而黄先生因挂名的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限制了高消费。同时该置业公司早已不经营,股东也怠于行使股东权利,致使黄先生离任无望,于是只好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已明确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继续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不能促使该置业公司积极履行债务。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黄先生要求公司变更法人登记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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