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海关关员在对一批申报出口的“N,N-二乙基-3-氨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容器标记密度为1.4,货物密度为1.422,上述危险货物的包装使用鉴定不符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21)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的规定,目前已作不予出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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