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高院消息:近日,湖南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牛蛙的食品安全案件。2021年6月,男子周某某开始养殖牛蛙,养殖场占地3亩,有饲养牛蛙池子11个,牛蛙养殖周期约为7个月。然而该养殖场没有资质,所产出的牛蛙也未经过相关部门检测即予以出售。2022年7月,周某某将拌入超量“恩诺沙星”喂养的成品牛蛙卖给某水产店主艾某某(另案处理),总重量为7397公斤,单价17元/公斤,艾继新向周某某转账134625元。该批牛蛙随后被艾某某卖给衡阳等多个市场的28个客户,最后流向消费者餐桌。7月15日,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馆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测,该批牛蛙中“恩诺沙星”实测值为926ug/kg,而“恩诺沙星”的标准指标为≤100ug/kg,兽药残留严重超标。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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