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治安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近日,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处罚多起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违法行为。近日,顺义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在辖区内幸福东区工作中发现,某出租房屋出租期间,房屋负责人张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房屋管理责任,使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罚款处罚。 本案例,因为出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放任出租房屋的管理,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出租人进行处罚。 特此提示广大市民家有房出租时,一定要主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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