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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划定七大区域 拟设置一批国家医疗中心

2009-7-17 10: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0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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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如果不出意外,一大批医疗机构在通过卫生部的审核后,挂上国家医疗服务中心的牌子。7月15日,卫生部医政司就“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及“国家医疗中心评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按照规划,各省将被划分为七大区...

  如果不出意外,一大批医疗机构在通过卫生部的审核后,挂上国家医疗服务中心的牌子。

  7月15日,卫生部医政司就“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及“国家医疗中心评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按照规划,各省将被划分为七大区域,每个区域内设置1-3个国家综合性医疗中心,同时相关专科专业设置1-3个国家专科性医疗中心。

  据悉,该中心的评定、考核、颁发证书等均由卫生部负责。卫生部将对这些医疗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为一个评比周期,各评比周期末,卫生部重新接受申请和评定。

  所谓区域医疗中心,是指为一定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该区域先进水平的医疗服务,承担一定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同时承担服务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

  除了卫生部负责国家医疗中心的规划设置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医疗中心的规划设置。文件规定,省级医疗中心设置在省会城市和较大规模的城市。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置1-3个省级综合性医疗中心,相关专科专业设置1-3个省级专科性医疗中心。

  国家医疗中心按照以下七个区域进行设置:

  医疗服务区域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

  医疗服务区域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区;

  医疗服务区域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福建省;

  医疗服务区域四:河南省、湖北省和湖南省;

  医疗服务区域五: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和江西省;

  医疗服务区域六: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

  医疗服务区域七: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

  来源:经济观察网 记者 翁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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