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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艺人参演的节目,或将限制播放

2021-3-18 09:14|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58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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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 ...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播音、主持等活动的人员依法享有以所在机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权益。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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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其中要求,“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且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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