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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 试行)》 ...

2021-8-2 16:00|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179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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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药具管理中心、卫生发展中心(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国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发〔202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药具管理中心、卫生发展中心(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国家心血管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的工作部署,我委组织制定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断深化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药品供应保障决策的重要技术工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引导和推动相关主体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持续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助力提高药事服务质量,保障临床基本用药的供应与合理使用,更好地服务国家药物政策决策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统筹组织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推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指导相关技术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开展国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主题综合评价,协调推动评价结果运用、转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安排,按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制定本辖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建立评价组织管理体系,因地制宜协调实施区域内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药主题综合评价。我委将组织相关单位明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主题遴选流程、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研究制订评估标准、评估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规范发展。

 

二、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与优势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或牵头搭建工作团队,建立技术咨询和专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承担国家及省级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其他具有临床研究基础和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经验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搭建本机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团队,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临床用药需求,开展优势病种用药的持续性综合评价,制定评价结果应用转化可行路径,积极配合和参与国家及区域层面结果转化。

 

医疗卫生机构外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学(协)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征信状况良好,具有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专业能力和工作基础的,可依据《管理指南》及相应临床专业或疾病类别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的要求,独立或联合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三、注重评价结果转化与网络信息安全

各地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注重加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协同,探索跨区域多中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机制建设,统筹推动国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区域(省级)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药和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等主题评价结果转化应用,规范指导评价实施机构持续跟踪已完成评价药品的实际供应与使用情况,不断优化证据和结果,不断提升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药品使用结构,完善国家药物政策,更高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各地要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评价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辖区内所属单位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信息沟通机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指导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和结果质控制度,强化评价关键环节能力评估和质量控制规范,协同国家做好主题遴选、方案实施、质控规范、结果转化应用等技术对接和工作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泄露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数据信息,未经国家及省级组织管理部门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发布国家及省级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各评价实施机构和人员对其组织实施评价工作任务范围内的数据、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证据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请各地及时将本地区在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反馈我委药政司。

附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 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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