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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社局被某中介公司告上法庭:不认可工伤裁定 ...

2023-4-24 16:31|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69|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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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北京的席女士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因为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她所在单位将人社局起诉至法院。席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北京的席女士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因为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她所在单位将人社局起诉至法院。

席女士,26岁,是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销售员。2021年9月12日早上8点10分左右,席女士在上班途中,不慎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受伤,交通队认定席女士无责。

经诊断,席女士是方股骨干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膝关节痛等多处伤。由于受伤严重,席女士住院治疗了14天,也没有完全康复,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席女士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不承担事故责任,属于工伤认定范围,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

因为对工伤认定书不认可,房地产中介公司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房山区政府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书。2023年1月30日,房地产中介公司将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山区人民政府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撤销工伤认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席女士是否在上班途中受的伤,原告房地产中介公司认为席女士遭遇交通事故的时间是星期天,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也没有提交任何加班申请,席女士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被告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讼代理人称,席女士提供了考勤表,微信截图和证人证言材料,证明事发当天确实上班,并且事故发生地点是上班的必经之路,上班时间符合日常上班时间合理范围,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被告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讼代理人还指出,席女士是2021年9月1日正式入职,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是一年,担任房产销售一职,月工资5000元。上班时间是每周的周二到周日早上8点半,下班时间是晚上8点,因销售工作特殊性,每周一休息。事发当天是周日,属于正常上班,并且上班时间是8点半。后经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了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席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席女士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交通队认定无责任,所以房山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房山区人民政府诉讼代理人表示,他们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开庭当天,法官没有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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