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一家诊所医生未经皮试给一名患儿注射了头孢类药物,导致患儿严重过敏致死,事后患儿家属发现该诊所医生诊疗行为不当,且该医生本为内科医生却非法开展儿科业务。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名医生因非法行医获刑10年。
2009年12月6日,阳曲县的5岁男童王某由母亲杜某带至阳曲县某诊所看病,该诊所医生于某在得知王某有过敏性疾病“荨麻疹”的情况下,仍违反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未经皮试便给孩子注射了头孢曲松钠、利巴韦林、地塞米松等混合注射液。随后,男童出现腹痛、呕吐、呼吸困难等严重过敏反应,后该男童因休克而死亡,其母杜某因受强烈刺激导致精神失常。2010年10月22日,经太原市医学会鉴定,被告人于某的不当诊疗行为与被害人王某死于过敏性休克存在因果关系。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杜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其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该案中,被告人于某虽于1999年5月1日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2000年1月20日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但在2006年7月1日阳曲县卫生局为其诊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却为内科和儿科。经认定,法院确认阳曲县卫生局为被告人于某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认定阳曲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刘某、崔某犯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明知其《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为内科的情况下,却超越执业范围从事儿科的诊疗活动,其存在主观故意。虽然阳曲县卫生局为于某诊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儿科,但这仅表明其诊所的诊疗范围包括儿科,并不能作为内科医生可以超越执业范围给儿童诊治的依据,故于某行为确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人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附带民事赔偿514297.31元。 来源:山西法制报|作者:魏 巍 转自 掌上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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