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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ruozhichan
发表于: 2012-8-13 18:19:54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订,废除检方“免予起诉”权,但之后“两高”又规定,在判决之前,检方可请求“撤回起诉”,实践中“有撤必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作无罪判决?这意味着错案和国家赔偿风险,还可能带来维稳的压力。

“撤回起诉”明显超越司法解释权限,应在立法中予以重构,明确其理据、程序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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