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补贴政策、激励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同时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全科医生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将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
为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同时,《指导意见》对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做出了详细说明: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并且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