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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ruozhichan
发表于: 2013-3-17 20:50:07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家住密云的陈先生称,2006年10月他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陈先生安置于某单元一楼房处,同时在该协议上用手写补充到“给本楼车库一个”。陈先生表示,当时约定给付车库是因拆迁时陈先生在宅院之外有两个自行车棚,陈先生提出若拆自行车棚必须补偿一个车库,所以协议中约定“给本楼车库一个”,但当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的位置和大小。    但等到回迁时,房地产公司只同意给陈先生一个面积11.37平方米的自行车车库。为此,陈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对方给付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小区车库,否则补偿车库价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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