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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iyu0
发表于: 2011-8-27 14:55:41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报讯 (记者王秋实)最高法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昨天,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对这种观点做了解读,建议女性从婚姻法整体理解该内容。

  离婚房产处理先看双方协议

  误读 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对女方不利。

  有人质疑,由于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结婚时由男方出钱首付购房准备婚房,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此种规定实际上让女性离婚后人房两空,降低了男方离婚的成本,不利于女性婚后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说,实际上,该条文并不是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的处理,而是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权变处理,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如房产归男方,女方在离婚时存在住房困难或生活困难,婚姻法也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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