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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知
发表于: 2013-6-21 08:51:41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医药经济报 2013-06-20

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频发,医患关系紧张,各地医疗管理系统纷纷出台相关 处理办法,推进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探索出一条以第三方调解、医疗赔付金额、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之路。而作为国内经济大省、医疗 资源强省的广东省,也于2013年1月14日通过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 法》,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填补了广东省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制度空白,为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 重要作用。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今后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要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 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近亲 属等利益主体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过程具有各自的职责与权利。医疗纠纷出现 后,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一般规定与解决机制进行处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 医疗责任保险,明确界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调解员、患者及其近亲属、相关部 门等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调解待考验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引入是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积极探索。据了解,目前国内的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要典型包括:由保险公司指定机构调解的北京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体现在服务免费上,但由于其功能类似于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所以存在中立性不够的问题;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上海模式,主要特点体现在调解免费,但实际中存在经费困难、运行艰难的问题;由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调解的 天津模式,其仲裁员、调解员都是兼职,专职化程度低,“一裁终局”制的规定有效减少了诉讼量;由营利性中介机构调解的南京模式,这种模式的营利性导致其信誉 较低;理赔处理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宁波模式,其突出特点体现在程序严 格、公信力强、规则细致。这些第三方调解模式,从不同角度探索着如何切实有效 解决医疗纠纷的问题。从最新颁布的《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可以看出, 广东省吸收借鉴了各地模式的特色,形成了综合性的纠纷处理模式。

在广东省办法草案讨论期间,广东省已于2011年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医调委”),各地市医调委的设立工作正在全面铺开。这也是继山西、 海南、甘肃和黑龙江之后,第五个设立该机构的省份。2012年广东省医调委发布的 数据显示,医调委成立1年来调处成功率达到92%,预防纠纷次数1721次。有理由相 信,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解决广东省的医疗纠纷问题。

不过,在医调委的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医调委本身对医患双方都不收取费用,但如果召开专家评鉴会,就需要支付专家部分费用,医院方面不愿意承担该部分费用;医调委给出的结论属人民调解书,未经法院司法确认就不具备完全法律效力,院方宁愿直接走司法程序;社会舆论导向普遍认为只要通过医调委调解的纠纷,院方都存在医疗责任,导致院方不愿意接受医调委的公开调解等。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都在考验着广东省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推广实施。      

赔付金额带来的思考

新公布的办法中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关于赔付金额的质疑声,在讨论稿审议期间就不绝于耳。大众普遍认为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医疗纠纷的赔付上限仅为1万元,而多数医疗纠纷最终赔付金额远远大于这个数字,这是否意味着从制度层面已经堵死了 公立医院与患者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处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之路?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势必会导致如下的问题:既然多数情况下医患双方不能自 行协商解决,那么第三方调解的介入就十分必要。但是现阶段,各地市的医调委正 处于逐步铺开的阶段,并没有实现县级以上城市的全覆盖。那么,在那些暂未设立医调委的城镇,医疗纠纷的处理是否就只能付诸于卫生行政部门或诉讼。如此一 来,医疗纠纷的处理权又集中于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且不论这些部门由此增加的 工作量,单就是复杂的行政手续与司法程序就会让医患双方耗费巨大的精力。这样 也就违背了颁布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的初衷。

在医患双方就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赔付金额的标准如何拟定、由谁 拟定也是存在疑问的地方。当赔付金额未定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1万元的疑问, 那么又如何要求医患双方通过何种方式处理问题?这似乎成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疑问。

笔者以为,加快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设立工作,正确引导存在纠纷的医患双方选 择合理的处理途径,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协调压力,是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实施过程 中的关键一步。      

医疗责任险应落到实处     

  在新办法里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从国外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责任保险制度极大地保护了参保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利益,有效解决了医疗 机构在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困境。但在我国,相关调查表明,医务人员认为医疗 责任险可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的仅占总体人数的11.8%,而认为没有作用及不清楚的占总人数的31.4%。究其原因,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强、投入大、成本高,都 是导致医疗责任险的认可度不高的重要原因。

宁波市于2008年成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以第三方身份负责医疗纠纷的理 赔处理,共建立1个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5个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数十名,为 医疗纠纷处置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创建“主动支付”式的理赔机制, 变被动的“报销”式的理赔为主动“支付”的理赔。

由此可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落实需要相应机构与制度的支持,仅仅要 求公立医院加入医疗责任保险,并不能真正将医疗机构解放出来。没有专门的理赔 中心、专门的理赔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专家咨询支持,出现医疗纠纷后患方还是 会找医疗机构进行交涉,医疗机构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 理赔手续的复杂程度也让医疗机构感到头痛不已。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是系统性的工作,广东省要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切实 有效地推广下去,必须出台相应的扶助支持手段,明确说明谁来承保、保费来源、如何理赔等问题。同时,也应看到在民营医疗机构迅速发展的今天,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医疗纠纷形势,民营医疗机构面对的风险更甚于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 如何通过医疗责任保险保护自身利益,摆脱医疗纠纷的泥沼也是值得政策制定者考 虑的问题。

加快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设立工作,正确引导存在纠纷的医患双方选择合理的处 理途径,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协调压力,是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关键一步。( 刘乐 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xiruozhichan
发表于: 2013-6-21 19:42:56 | 只看该作者

选择合理的处理途径
蕊医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6-21 19:40: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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