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标准》的条款设置分为“基本”、“可选”及“县医院必选”。其中,“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二级综合医院;“可选”条款主要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医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政府特别控制,需要审批,而不能由医院自行决定开展的项目,包括疼痛治疗、精神科疾病管理及医用氧舱等。为突出县医院在县域内所承担的医疗服务或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功能任务,设置了“县医院必选”条款,包括具有承担公立医疗卫生中心功能任务的能力和资源,预约诊疗服务,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重症医学管理与持续改进,血液净化管理与持续改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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