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2013年第6号公告称,由原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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