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轻率拔牙缩短了患者生命 2009年8月31日,熊某因牙龈肿痛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可能是牙龈癌,需做手术,但应熊某的要求,在未作病理检查的情况下,医生在局部麻醉下拔出了熊某的下牙床两颗牙。 输液5天不见好转后,熊某再次来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医院就诊。这一次,医院确诊为牙龈癌,让熊某住院治疗。5日后,医院对其实施左下牙龈癌切除术。 因病情仍未见好转,同年10月9日,熊某住进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治疗。10天后,医院对其手术,23天后出院。此后,熊某回到浠水继续治疗。 2010年7月12日,56岁的熊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熊某家人认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医院先是轻率错误地拔牙,在确诊为牙龈癌后,手术又只是部分切除,切除不彻底导致癌细胞快速扩散,加速了熊某的死亡,遂起诉至浠水县人民医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浠水县人民医院称,拔牙是应熊某要求,手术前已尽告知义务,家属签字同意了手术方案。该院还委托同济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 来源:长江商报 去年11月30日,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熊某符合因患左下颌及颊部鳞状细胞癌伴远处转移而死亡,其死亡后果主要是由所患疾病转归所致。浠水县人民医院拔牙及对牙龈癌手术方案选择欠合理、操作欠规范,该过错行为一定程度上缩短了熊某的有效生存期,与熊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建议该院过错参与度为20%—30%。法院据此认为,浠水县人民医院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 赔偿: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 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医院称,牙龈癌五年的生存率不到30%,其恶性程度高,故熊的死亡赔偿金不能按20年计算,而应按5年计算。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同时是对受害人亲属遭受的间接损害而赔偿的费用,是以被侵权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一般补偿20年,不是医院所理解的20年有效生存期就赔20年,5年有效生存期就赔5年。 法院遂作出判决,浠水县人民医院赔偿熊某家人死亡补偿金、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08617.55元。 来源:长江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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