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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为商业目的泄密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3-11-25 08: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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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1月19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医院不得泄露病人健康信息《办法》...

11月19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医院不得泄露病人健康信息

《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具体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户及户成员信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责任单位,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和国家相关标准采集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口健康信息,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采集服务和管理对象的人口健康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并征得其同意(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除外)。

人口健康信息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对数据采集质量承担责任。

人口健康信息实行分级存储。地市级、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存储管理辖区内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省级及国家级主管部门负责存储管理全员人口信息及人口健康衍生信息,责任单位负责存储服务管理工作中产生的相关人口健康信息。

为商业目的泄密将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委托给具有商业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机构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向责任单位申请同意,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任何用途。个人健康信息的利用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获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他人利用。

利用单位或个人根据需要,可以对数据进行二次分析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分析、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如违反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凡情节严重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口健康信息服务和管理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提出复议、诉讼。

小编评论:尊重患者隐私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医患冲突,医生在治疗疾病要求病人配合时,应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把尊重患者隐私当成一种常态,当患者隐私泄露出去之后,对其家庭、工作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养成尊重患者隐私的良好习惯,否则医患关系的冲突就会在所难免。

来源:爱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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