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轰轰烈烈进行了四年多,不但看病难与贵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医改办的8成群众感觉看病不难不贵的自说自话也得到网民质疑,零点调查的结论也着实让官方难堪了一回。暴力伤医事件频发让医务人员“心灰意冷”,根本没有“受到鼓舞”。漳州陷落与葛兰素史克回扣令医改主导者倍显尴尬,这些也给2013年医药卫生行业涂抹上了浓重的一笔不光彩。到了年末,新组建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卯足了劲儿开始发力,一方面联合平安医院成员11个部委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案(事)件专项行动”,另一方面接连下发了针对“医”的“九不准”和针对“企”的“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然而,从网上看并没有获得一致赞扬。集中的意见是,这么做管用吗?大体看法有以下几种。
1 办法没有新意
这次卫计委提出的“九不准”包括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主要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卫计委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将执行情况列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对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公布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根据规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或不得被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明确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然而,不少网民认为,这些举措缺乏新意,都是老调重弹,实践证明过去没有多大作用。因此,对本次卫计委再次“重申”并不看好。
2 治贿本有法,为什么有法不依?
就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我国已有很多法律规定。一个主张“依法治国”的国度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为什么又要出台行政规定,难道政府的手比法律更有力?
《药品管理法》第59条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90条、91条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追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为加大商业贿赂治理力度,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该法案第7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8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且明确这里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我国刑事立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八个罪名的犯罪数额具有影响定罪或量刑的功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出,刑法典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构成行贿罪的具体数额和情节,但《立案标准》却将法典中“财物”和情节量化为“1万元以上”及所列各种构成情节。
从漳州、葛兰素史克回扣窝案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这也是法律难以下手的一个重要原因。既然法律已经“无能为力”,那行政部门出台的“规定”难道就可以起作用吗?显然不能。因此,与其冷眼旁观看笑话,不如积极想办法。人常说,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要找到治本之法,首先得弄清楚当前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蔓延的原因是什么。无疑,任何社会局部或某一领域的病都是社会病在局部领域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几年来,社会在高速发展和腐败治理中继续腐败,这种腐败已经渗透到各个角落方方面面,医药行业也是其中之一方面。二是新医改尽管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然而,真涉及“体制”的还几乎没有,很多改革急功近利,还有一些偏离了方向,中央要求的“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可以说基本是保了,基层强了一半,机制基本没建立。反而一些地方由于把“政府主导”误读为“政府包办”,在本该交给市场的,政府却在进一步集权,也直接导致腐败进一步加深。
有专家曾经讲过,医药行业存在着普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政府替老百姓“做主”,这也许就是“政府主导”论者的理论依据。然而,实际情况是,越是“信息不对称”的行业越需要的不是政府代劳而是信息透明,我们必须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智慧一定在人民群众的脑袋里。就当前导致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笔者认为首先要反思招标政策,其次要反思药品卫材能不能交给市场,特别是价格、流通等,再次要尽快落实政府责任,让医改中被颠倒多年来被扭曲的东西回归其本来面目,如医疗服务价格、医生自由执业,废除已经变态的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考评制度,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放开个体诊所自由执业等。因为实践证明,政府管制不可能成功。
2013,新医改在等待中走过,2014,我们等待的,都来了,国务院40号文件出来了,三中全会《决定》也公布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成绩已经昭告天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也成立了,医改评估报告也评估出了一些真实情况,现在是大小气候都很好,唯一的就是医改办走群众路线,在顶层设计下精心谋划正确实施,无他。
来源:新浪博客@徐毓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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