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年伊始,一批部门和地方规章开始正式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五不准”:
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以上内容来自:北京晨报《一批新规今起实施:医院不得因费用拒绝抢救》)
评论摘录:
@西地兰:【逗你玩】有人问我,对卫计委要求2月1日起「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抢救病人」,怎么看?我说,你们什么时候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抢救了?这些事不是一直在做么?只是一直没提这钱该谁来支付,是一如既往地克扣医护人员的面包,还是继续走那不堪负重的所谓绿色通道。不提钱的事,大过年的,卫计委逗群众玩么?
@Aimee张小美:别人一直做的事情,他拿来说事,充当好人,你有能耐那些欠款跑了的你都给补上…别从医护人员兜里扣工资啊,一天天假大空可有兴奋劲了,你这么得瑟你父母知道吗?
@不典型医生: 不得因费用问题影响病人的抢救,这条应该是全世界医生的行为准则,卫生部的职责应该是敦促形成以政府信用保证急救病人的费用,而不是再无端地挑拨医患矛盾。
@嬉笑驽马: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人家喂鸡,我们撒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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