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坠楼身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日前在胶州市法院一审审结。
68岁的王某某于2013年2月23日因小便不畅及尿痛入住胶州市某医院治疗,病房位于外科病房楼七楼。该院的泌尿外科对其治疗并给予外科二级护理,按照二级护理的要求应每两小时巡视一次。2013年2月25日11时许,王某某被发现坠落于外科病房楼外,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医院在护理、管理方面的过错程度较小,并非造成坠亡后果的直接原因。王某某自身过失、以及亲属护理不利也是造成王某某坠亡的因素,医院方承担10%的责任为宜。法院遂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736元。
(青岛日报《患者医院坠楼身亡医院担责一成》记者 戴谦)
》》链接阅读:
病人坠楼身亡:医院被判无过错但需赔偿
住院期间,病人从病房楼6层坠落死亡,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非他杀。家属以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疏于管理、护理失职以及未全面履行医疗服务义务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李保死亡后,其母亲和儿子向医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7062.2元。
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医院补偿原告20000元。后原告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焦作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属于医疗机构,李保因病在该院入院治疗是正常的医疗活动。李保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坠楼死亡,二原告作为李保的家属,以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疏于管理、护理失职以及未全面履行医疗服务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对李保的死亡均无过错,但李保是在被告处进行医疗活动的过程中死亡的,被告应对二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医院补偿原告20000元。 |
儿童感染新冠病毒的症状、病程有何特点?退烧药怎么选、怎么吃?孩子出现何种症状需立[详细]
导语医养结合将成为下一个风口!在日前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详细]
版权所有:北京英芙麦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二街2号院8号楼301(天竺综合保税区)
电话:(010)-80489293-6011 邮件:hmp@bjhanmi.com.cn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ICP备07502511号-4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010号
(京)-非经营性-2019-0001
京公网安备1101130200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