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龙玉琴,薛冰妮,徐龙晨,文婷,万蜜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者按:国家层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意见的通知已经在2014年年底正式出台了!据了解,办法中不乏一些亮点,如提出对医生“注册”管理、“备案”管理;明确医师不因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此外,还认定医疗责任的归属(由发生医疗损害和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法处理,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担责。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险等。)。然而,不管是医生、医院管理者,还是卫计委官员,都认为这次的方案,比起北京、浙江、深圳等地的办法都“相对保守”。
国家层面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通知已在2014年年底正式出台,目前多个省市区正在考虑研究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去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公布《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国家出台的方案有不少亮点。比如,明确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这意味着医生申请多点执业有了进一步松绑的可能,医生将从公立医院中获得“解放”。 不过,一名地方卫计委的官员评价该方案“比起一些地方的探索仍相对保守”。2014年下半年,包括北京、浙江、甘肃等数个省市区已推出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办法,但各地的申请条件、审批标准不尽相同,一些地方则仍处于研究阶段,未有实质性的动作。北京、浙江等地则因改革力度较大走在全国前列,对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国家卫计委的方案要求各地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医生将从公立医院获得“解放” 多点执业,意味着医生将从公立医院中获得“解放”。医生申请多点执业,是否要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是关键问题之一。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意见》中,从征求意见要求“取得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改为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尽管只是少了书面二字,但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表示,对医生的限制则有明显不同。“书面同意,说明必须白纸黑字,加盖公章,而仅要求‘同意’,灵活性就大了很多”。 这次《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 庄一强表示,医师多点执业此前实行的是审批制,而备案管理只需要登记,不再需要批准。探索履行知情报备手续,意味着以后医生只需跟医院“打个招呼”就可以了,自由程度更高。而何为“有条件的地方”?庄一强表示,这主要取决于当地医疗资源丰富程度。 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不能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在医疗风险防范等方面,意见指出,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北京、浙江成“改革先锋” 对比起国家层面改革,北京、浙江等地的改革力度更大。 去年8月1日,北京实施新的《北京市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大突破是申请多点执业的医生从过去要取得书面同意,改为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即可。 北京市卫计委向南都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新政实施5个月,截至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受理注册多点执业人数1170人,是2013年同期的4倍。 今年3月1日,浙江也将正式实施多点执业的新政,明确降低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准入条件,要求医疗机构应允许医生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 同时,首次提出探索医师自由执业。对于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允许其在浙江省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手续。 从多点执业到“自由执业”,实际上跨度并不小。 今年6月前,深圳透露将制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方式的改革方案,建立医师多点执业地点自行报备制度,全面放开医师执业地点限制,实行“统一注册,全城通用”。 广州一家大型三甲医院资深医院管理者张凯(化名)表示,相比北京、浙江、深圳这些地方出台的方案,国家层面这份文件显得要保守很多。 文件关键字: 多点执业: 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管理方式 实行“注册”管理;探索“备案”管理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探索“区域注册”。备案意味着医生多点执业不再事先经过批准,只需报告即可。区域注册,比如符合条件的医师在广东省注册后,均可在本地进行多点执业。 资格条件 1.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3.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手续 应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医师不因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人事关系 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保。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 薪酬 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医疗责任 由发生医疗损害和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法处理,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担责。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险等。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01-12
国卫医发〔201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1月5日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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