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提出了分类采购的新思路,要求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去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计生等16个部委(局)建立起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根据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药需求,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遴选价格高、疾病负担重、患者受益明显的治疗乙肝、肺癌、多发性骨髓瘤等专利药品作为谈判试点药品。制定谈判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一药一策”的思路,注重发挥部门政策合力,研究细化每种药品的谈判流程和策略,建立健全谈判监督机制。去年11月下旬,正式启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系统)采购使用。在国家谈判之前,全国有10多个省份已经将相关谈判药品先后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等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尚未纳入医保、新农合的地区,将尽快纳入。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意义重大。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缺乏市场竞争,价格偏高。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取统一谈判的方式,把价格降至合理区间。这是一种以量换价的方式,以一个国家的市场大份额与药企谈判,为患者换来更合理价格。对药企来说也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因为纳入谈判的药品直接进入公立医院采购目录,也与医保衔接,等于一举攻克了进入药品市场的两大难关。对患者来说,更是重大福音,直接减轻了疾病负担。同时,谈判药品价格的下降,使同类药品价格下降压力加大,惠及更多患者。 《 人民日报 》( 2016年08月01日 20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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