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为杨义明医生开具的工资、奖金证明文件。
受访者供图

二审判决书依旧认定受贿罪,但从判六年改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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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治疗专家杨义明又上诉了。
2013年8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肿瘤内科主任杨义明接受以好处费名义回扣27万余元,涉嫌受贿罪。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3月做出判决,称杨义明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取钱款270938元,构成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杨义明2014年3月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开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驳回重审。
2016年7月底,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为杨义明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取钱款270938元,构成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因杨义明将收取钱款少部分发给放疗科其他人员,未全部占有,改判有期徒刑一年,追缴犯罪所得270938元上缴国库。
杨义明坚称,经手的27万余元是5人9个月的奖金,于2016年8月初再次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医院公司合作搞放疗
杨义明于2007年5月由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入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在他由人才引进来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4个月前,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与上海年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共建肿瘤治疗中心合同书》。
合同书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合作开办肿瘤治疗中心,并特别注明,该中心实行“日清月结、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
合作肿瘤中心收入是指该中心利用设备为病人治疗所产生的直接收入。支出是指该中心利用设备为病人治疗所产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该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障金等,办公费、水电气消耗,广告宣传费,设备维修、放射源更换网络支持、使用费,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等。
合同规定,医院与上海年健公司共同聘请国内外一流专家和高技术人员,并共同制定中心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在合办肿瘤中心的管理上,合同规定,实行中心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行政主任、业务主任各一名,行政主任由公司方人员担任,业务主任由医院方人员担任。合同明确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执行中心管委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中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的行政、财务和市场组织工作。并特别注明业务主任负责医疗技术、科研工作和组织领导。
行政签出27万元发医生
杨义明对南都记者说,在2011年初的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上,明确了医院、上海年健公司合作的肿瘤治疗中心单独成科,即放疗科。
按照双方规定,杨义明在担任医院肿瘤内科主任的同时,兼任合办放疗科的业务主任;由上海年健公司方派出的戎国兴担任放疗科行政主任。
杨义明向南都记者解释,他的基本工资只发一份,经医院的肿瘤内科渠道发放,另外实行绩效考核,在肿瘤内科的工作量核算奖金由医院方发放,在医院、公司合办的放疗科工作量核算的奖金从放疗科的收入中支出,经行政主任戎国兴算好后发放。
他告诉南都记者,包括他在内,该放疗科有五名院方医务人员,五人奖金都是行政主任核算好后把现金交给担任业务主任的杨义明,由他分发到几名医务人员的手上。
杨义明对南都记者介绍,合办放疗科的奖金核算办法参考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综合目标考核方案。
自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行政主任戎国兴在这九个月内,九次共给担任业务主任的杨义明27.0938万元现金。除了杨义明自己的一份,他还要按照考核标准把现金发放给放疗科医务工作人员杨琳、佟永哲、张厚云、杨翠,他们四人都非常年轻。
南都记者向杨琳、张厚云、佟永哲核实了按照考核系数从杨义明处领取现金情况,他们三人都坚称这些现金就是放疗科的奖金。
2013年5月,相关部门到放疗科来调查,查出了行政主管把现金交给业务主管杨义明,由他分发的问题。这样,杨义明和行政主管戎国兴都被刑拘。
随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受贿的名义提起上诉。
南都记者拨通了戎国兴妻子计某的电话,她向南都记者解释,这27万多元就是算奖金,医院和上海年健公司签订了合同和补充约定,所有奖金都是从放疗科营收中支出的。
杨义明的代理律师、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对南都记者说,这27万多块钱本就是奖金,杨义明分到十六七万元,其他四人分发了约十万元。
二审改判一年仍要上诉
2013年5月,杨义明被刑拘。
2013年8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杨义明提起上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3月做出判决,称杨义明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取钱款270938元,构成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对于“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这种说法,杨义明颇为不满,他对南都记者解释说,“处方之说绝对是错误的,我根本没有开处方,开处方的是涉及到药物或其他的提成。”
杨义明代理律师刘晓对南都记者说,处方是书写用什么药,根据病人病情做的如何治疗的方案,放疗科的病人都是从肿瘤科或其他医院转过来的,“这个案子里面没有处方证据。”
杨义明2014年3月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开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驳回重审。
2015年11月,杨义明被诊断患上了右肾癌。
自2013年杨义明被刑拘,医院和上海年健公司合作的放疗科就停止运转。杨义明告诉南都记者,医院也是在2013年停止了向他发放工资,穷困生活压迫下,他在2015年底向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到医院工作。
2016年初,他又回到了医院工作。
2016年7月底,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为杨义明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取钱款270938元,构成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因杨义明将收取钱款少部分发给放疗科其他人员,未全部占有,判有期徒刑一年,追缴犯罪所得270938元上缴国库。
对于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他的律师刘晓向南都记者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就不成立。因此,他为杨义明做的是无罪辩护。
2016年8月初,杨义明再次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采写:南都记者 吴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