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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举报药品等领域违法行为 拟最高奖30万元

2016-12-7 15:05|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588| 评论: 0 |原作者: 叶静宇 |来自: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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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明年实施新的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6日,上海市食药监管局公布《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投诉举报药品等安全问题的举报人予以最高30万元的奖励。

此前,上海已于2012年开始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2月14日到期。今年2月,上海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建立了隐名举报奖励制度,并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

截至今年4月,上海食药监部门已累计发放举报奖励3433笔,总金额近240万元。2015年上海市食药监管局年报显示,该年上海市食药监管局查处的309件药品案件中,有5.7%源自投诉举报;134件医疗器械案件中,有12.7%源自投诉举报;99件化妆品案件中,有31.3%源自投诉举报。

根据12月6日发布的《办法》,举报人可以实名、隐名、匿名三种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上海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经申请审核通过,可以获得以行政机关名义对其发放的奖金。

其中,“12331”作为专门负责统一受理上海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方面投诉及举报的热线,是重要的监督渠道。

“12331”于2012年3月29日正式开通以来,受理市民咨询和投诉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30万件,其中市民提供违法违规线索超过10万余条,约2/3被查实。去年,该热线受理量已达91378件(其中投诉举报占40%),答复率100%,年内办结率97.4%,查实率66.7%。

《办法》指出,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将分一、二、三共三个等级。一级是指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指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是指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一级举报奖励,将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到6%给予奖励,计算下来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二级按2%到4%给予奖励,最低500元;三级按1%到2%给予奖励,最低200元。至于举报涉及案件没有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200元到2000元的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办法》特别鼓励内部“深喉”勇敢站出来。《办法》规定,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奖励金额相当于案件货值金额的比例,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到2%。

此外,举报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化妆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或线索的,将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一样,都视为应当重点奖励的举报,最少不低于4000元。

《办法》明确,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的市食药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上海将建立与特大型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符合的食品药品安全现代治理体系,努力使上海成为全国食品药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的城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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