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计委网站消息,1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口服溶液、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和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3个定点生产药品的中标生产企业、供货区域及统一采购价格,要求各地做好生产*和采购使用工作。 《通知》提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应当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所划分的区域,直接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销售相应品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定点生产品种,应当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集中采购、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也应当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相应品种;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据中新网报道,《通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定点生产品种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相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测,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稳定生产和有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定点生产品种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监管和开展价格监测。定点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日常监管,重点监督定点生产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原辅料*商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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