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所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同时进行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分1年期和3年期,1年期不超过12分,3年期不超过36分。分数将与医疗机构许可校验等挂钩。 《办法》明确,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2分、6分、4分、2分、1分5个档次。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等11种情形记12分;擅自改变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等18种情况记6分;未按规定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采购等13种情形记4分;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等10种情形记2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等11种情形记1分;同时,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也记分,根据处罚轻重分别记4分、6分、12分。同一案例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同时,按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绿蓝黄橙红5级进行预警管理。 《办法》规定,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全省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告知其核准登记机关,建议提前启动校验程序,并依法给予1个月~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办法》对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记者 毛旭 特约记者 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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