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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

2017-10-23 10:39|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698| 评论: 0 |原作者: 王平 |来自: 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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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保障制度。我省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已经在路上,药品*保障制度的不断加强。记者10月21日获悉,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等9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河南省公 ... ...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保障制度。我省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已经在路上,药品*保障制度的不断加强。记者10月21日获悉,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等9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


  根据部署,今年年底前,洛阳、焦作、濮阳、鹤壁、漯河、三门峡6个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2018年6月底前,力争其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从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在6个试点城市中,鹤壁、漯河已先期推行了药品采购“两票制”,取得了良好的医改成效。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界定,《实施意见》指出,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的受让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以上4种可视为生产企业。同时,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实施意见》对一些特殊药品或特定情况实行“特殊对待”。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为保障临床*,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进行网上公示。


  此外,为保障基层药品*,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具体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确定。


  为了保障新政策的落地实施,实现良好运转,《实施意见》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票、货、账三者一致;每个药品品种进货*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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