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今后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办法规定,医院使用的药品应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同时,医院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逐批验收,并建立药品验收记录。接受的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该规定。医院应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来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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