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凌晨4时,一孕妇因临盆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发现,胎儿因窒息时间太长,必须马上抢救。但面对胎儿脑瘫的可能,孩子的父亲陈先生选择了放弃。然而,手术室内的手术很成功,新生儿被救活。但11月8日,当陈先生得知,儿子因窒息造成脑部损伤,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今后有脑瘫的可能,他情绪失控,竟责骂医生并动手打人。尽管事后经警方调解,陈先生已道歉,但至今他仍埋怨医生不该施救。(11月13日《现代快报》) 面对未来有脑瘫可能的新生儿,是应该终止还是维持生命?这是一个很残忍的问题。在新闻中,作为监护人的父亲,他选择了放弃的意见,但医生却选择了截然相反的做法。难道他真的做错了吗?笔者愿意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作为监护人,面对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父亲的确有选择放弃救治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得确保这种决定不是仓促而草率的。在短短时间内,很多家长听到“存在脑瘫这样的风险”,有可能会出于一种恐惧的本能,而选择轻易决定放弃抢救。情况紧急,医生的确也没有足够时间与之沟通,去全面告知风险与预后的情况,并与之进行足够的讨论,达成最后的意见。在这种前提下,先抢救,视出生后情况,再去帮助监护人做最后决定,可能是更负责的做法。 要选择放弃救治,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保障。要由专业的机构及专家来对此界定,患儿是否属于严重缺陷那一类别?这种放弃是否有违伦理要求?医方并应该用自己的专业判断为家属分析判断这种预后及风险,进行足够的知情权告知,以此来保证监护人的决定不是盲目而有害的。 除此之外,选择放弃救治,医疗机构还必须对之进行严格的审核,对监护人的身份及资格,以及医生的资质及告知的程序是否被履行进行审核。在这里,父亲固然是监护人,但千万别忘记,母亲也是,她的意见是缺位的。没有她的意见,父亲暂时也没有权力去放弃这条生命。 如上所述,对待可能存在严重缺陷的新生儿,虽然最后应该由监护人来决定,但离不开的前提是,程序必须是得到严格保障的。在缺乏这种必要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医生就应该先忠于职守,全心全力抢救生命,而不是盲目地选择执行家属的意见。 对此,家属难以接受医生的这种决定,甚至对之施予暴力。这足以说明,他对这种程序保障原则是缺乏认知的,才会因此误解并迁怒于医生。要避免类似的冲突少发生,针对这种特殊情况的程序机制必须得到统一的制定,并且进行全面告知与执行,方有利于减少这种误解与偏见。来源:健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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