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孔令敏)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办法》要求,调查人员要根据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账核对调查药品的最高和最低出厂价格,按调查期间内所有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核算平均出厂价格,并通过抽查销售发票等会计凭证的方式核查出厂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分装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行为。调查的内容包括药品出厂价格及销售等有关情况。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调查要求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并提供企业声明书和有关法律文书、药品研发创新相关资料、销售政策相关资料、财务核算资料等。调查企业如采取拒报、虚报、瞒报等方式不配合调查,将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要求,调查人员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核实调查药品规格,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至2个规格开展调查,并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或企业定价文件等,核对调查药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调查人员应按照自主销售、代理销售、委托加工、其他方式共4种情形区分调查药品的销售方式。通过审查销售明细账、“收存发”记录、发运凭证等,核对调查药品的销售数量和收入;通过审查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和劳动合同等核对调查药品销售人员数量。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根据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需要,在本级定价范围内选取部分药品,调查其生产企业指定期间内的出厂价格等情况。调查工作由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具体实施或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开展各自定价权限范围内的调查工作,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调查办法。 来源:健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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