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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筹集与拨付、使用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2011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年人均25元(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23元,市县财政补助2元)。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并提高经费补助标准。用于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按服务人口计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25%,并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和相关的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向居民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费等。 据悉,自治区将于次年4月底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对绩效考核优良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将扣减次年补助资金。 来源:广西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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