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医疗赔(补)偿,将从专门的医疗责任风险金中予以支付,这是记者5月6日获得的信息。 日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布了《河南省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改进和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办法规定,医疗责任风险金由适用于该办法的我省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筹集,是发生医疗纠纷赔(补)偿时用于支付赔(补)偿金的专项储备金。其中,三级医院按照年医疗收入的千分之二进行记取,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年医疗收入的千分之三进行记取。 医疗责任风险金专款专用,以省辖市为单位,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医院医疗责任风险金的管理。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是医疗赔(补)偿的依据。 办法还规定,对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连续三年医疗纠纷赔(补)偿金额不超过医疗责任风险金50%的医疗机构将降低筹资基数30%。对连续两年医疗纠纷赔(补)偿金额达医疗责任风险金50%以上的单位将提高筹资基数20%,对连续三年医疗纠纷赔(补)偿金额达到医疗责任风险金50%以上的单位将提高筹资基数30%。 来源:河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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